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93号)以及《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58号)文件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入高校同意接收,我校按照教育部、辽宁省和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对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拟转学学生的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具体信息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5日—8月21日,共7天。
公示期间,如对该生拟转学事宜有异议,请于2023年8月21日17时前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向我校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应署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0411-82159600,邮箱:xjzy@ln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