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遴选工作要求
(一)遴选政策依据
严格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辽师大校发[2015]76号,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1)、《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辽师大校发[2016]54号,见附件2)要求进行遴选。
(二)遴选学科范围
本次遴选的学科范围为我校现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无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二级学科博士点,以及前期经过论证拟新开设的“教育技术学”二级学科博士点、“课程与教学论(分论)”二级学科博士点。
(三)申报范围
符合《条例》要求的我校在职教师均可申报。
申请材料的五年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三年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科研项目及经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其它时间节点要求按照《条例》执行。
(四)新增遴选对象与遴选程序
严格按《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及程序进行。
1、本人提交申请。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本人满足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含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科研成果与在研经费证明等)及复印件,送至学科所在学院,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材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遴选条件者如实填写《辽宁师范大学2016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4)。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符合博导资格遴选条件的申请人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复核。
3、校外专家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复核小组,对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通过第三方评议平台送校外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外专家评审结果和申请者材料,对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评审后将结果公示后发文公布。
二、遴选时间安排
时 间
|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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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2月23日
|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到人事处、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至各学科所在学院。
| 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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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12月30日
| 各学院对申请导师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并提交通过审核的汇总表及申请材料至研究生院。
| 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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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1月12日
| 研究生院复核并反馈结果至学院,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提供代表性论文成果。
|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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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3月31日
| 校外专家评审
|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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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月份
| 将评审结果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投票、公示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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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报送
1、申请表及申请人证明材料:本学院所有申请人填写的《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五份和PDF电子版),相关栏目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并附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一式一份和PDF电子版、纸质版分类单独装订,一人一本,含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科研项目与经费证明需主管部门盖章)。上交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0日。
2、材料汇总表:《辽宁师范大学2016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此表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交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3、代表性成果:材料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提供5篇已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成果(PDF格式电子版全文)。上交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
4、以上材料上交日期为学院上交材料至研究生院的截止日期,各学院在不超过上述截止日期的基础上可自行安排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
四、联系人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文科1号楼615室):佘大为。
(电话:82159385;13889409599;邮箱:dawei1396@163.com。)
附件:1.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
2.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3.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
4.辽宁师范大学2016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汇总表
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