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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校内各类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文章来源:新闻网 浏览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校内各类活动的许可、报备和告知程序,确保校内各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现对我校各类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校内各类活动开展原则

校内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单位应做好活动的安排、策划及报备等相关工作,根据大型活动的参加人数、场地、形式和内容,出台安全措施,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拥挤踩踏和火灾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校内各类活动申报流程

(一)许可类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

活动组织单位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活动备案表》(一式两份),在活动开展前25个工作日交到保卫处,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二)备案类活动(参与人数200至1000人):

活动组织单位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活动备案表》(一式两份),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交到保卫处,并报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三)告知类活动(参与人数200以内):

活动组织单位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活动备案表》(一式一份),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交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告知公安机关。

以上三类类活动的开展,如需保卫处协助进行安全保障,须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与保卫处沟通安保方案。

三、校内各类活动安全管理要求

(一)活动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校内各类活动申报流程要求,履行活动的许可、报备和告知程序,严禁杜绝瞒报和不报。

(二)许可类活动经报公安机关许可后,活动组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确需更改活动时间的,应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确需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规模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三)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开展前,应对活动场地应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等安全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活动组织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活动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措施。

(五)活动组织单位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已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禁止场外其他人员再入场。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活动组织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事件情况。

(七)对于不及时履行或不履行各类活动许可、报备和告知程序的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取缔相关活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活动组织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同时,学校保卫处将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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