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6〕81号)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规模下,通过动态调整,撤销社会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二、调整范围
全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三、调整方式
(一)相关政策要求
(1)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的全部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学位授权点的撤销
(1)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主动提出撤销申请。
(2)研究生院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获批以来的发展状况,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授权点的增列
原则上各培养单位拟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必须先撤销相同数量的原有学位授权点。撤销后不再增列其它学位授权点的,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统筹考虑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按附件2(辽教办电[2016]81号)文件执行。
四、时间安排
我校2016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5月17日(星期二)下班前,上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材料(附件3,一式两份,已上报的需告知有无变化)。
(2)5月18日~5月24日 学校按照附件2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在此期间,拟新增学位授权点需填报“一级学科简况表”(附件4)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附件5),同时准备相应的答辩材料,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3)5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调整。
(4)5月26~6月9日,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
(5)6月10日,将拟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五、工作要求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科学论证。及时按工作时间节点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同时将材料的电子版发至:dawei1369@163.com。
联系人:佘大为 联系电话:8215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