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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上半年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补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文章来源:新闻网 浏览次数:[]

各位考生:

凡参加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以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补考。考生须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于2016年1月15日-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到辽宁师范大学南院继续教育学院212室报名。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日期

2016年3月12日

考试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

中学

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

小学

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2]84号)文件的要求,教师资格理论考试费由省招考办继续向符合规定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仍为38元/科,补考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省对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给予2016年3月份和11月份两次补考的机会,如考试仍不合格,2017年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上一条:关于申报2016年度教育部各类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政工作、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等)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认真做好我校参加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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