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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文章来源: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为方便教职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工作流程,现将教职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流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审批范围

全校在职教职工任何形式(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任何时间(工作日及休假日)的出国(境)均需按此流程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二、审批方式

从2017年7月1日起,教职工出国(境)审批手续均在网上办理,其中,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手续与之合二为一。所填表格为《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延期)及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领用证件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1.拟申请出国(境)的教职工请认真阅读《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规定》(辽师大校发[2017]37号)等相关文件,再提交出国(境)申请。

2.非假期出国的教职工,需携带相关审批(支撑)材料到人事处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审批流程。

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审批意见及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邀请函、学校批文等。

3.审批结果确认:副高及以上人员《审批表》须有校长审批意见后,方为审批流程结束。其他人员不需要校长审批,《审批表》中校长意见为空缺。

4.审批结束后,请自行打印《审批表》,交所在单位报告学校审批结果。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携带一份《审批表》至组织部领取证件。换领新证件的教职工,审批结束后,自行打印《审批表》到组织部领取证件。

5.回国(境)后请及时上交《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回国(境)登记表》。因有些国家地区出入境签证为电子信息,请教职工妥善保管好登机牌、车船票等其他可以证明出入境信息的材料。

6.需要学校出具在职证明等材料的教职工请在审批后到人事处办理。

7.需要办理因公出国(境)(因公护照)的教职工,在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其它相关事宜。

8.需要报销的教职工需在出国(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办公地址:主楼208室

电话:8215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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