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学位办[2017]7号)、《辽宁省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申报指南》(辽学位[2017]3号),我校决定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申报授权点须面向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领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撑辽宁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
2.保证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格按照学位[2017]12号文件的有关标准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3.结构调整。各单位要将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辽宁省校企联盟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的延伸,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4.以评促建。各单位要将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相结合,建立持续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的长效机制,形成择优汰劣、竞争有序的学位授权点建设体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授权点须符合相应级别《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文件见研究生院网站)。
2.申报授权点须积极参与辽宁省校企联盟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果。
3.申报授权点应与我校的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相吻合,新增学位点必须作为我校特色学科建设体系的有效拓展或补充,能够与现有学位授权点共同引领和支撑高校的特色化发展。
4.本次审核优先支持新增引领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撑辽宁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学位授权点;优先支持辽宁省尚无布点的学位授权点。(相关行业产业请参考《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6]17号),此类学科须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各项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需求论证。)
5.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原则上应已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6.本次审核不再新增布点数量超过全省平均布点数一倍及以上或近三年在辽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包括:翻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艺术、会计、金融、中药学、审计、法律、口腔医学、社会工作、工程、国际商务、临床医学、应用统计、资产评估、保险、税务,共计18个。
7.学校对拟申报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分别进行排序。
三、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1.各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简况表(附件1),同时提交《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证明材料》(附件4)(时间:6月2日——6月11日);
2研究生院按照“基本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校学术委员会对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获2/3成员同意),确定申报授权点名单及排序(时间:6月12日-6月15日);
3.获得申报资格的申报授权点须邀请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时间: 6月16日-6月20日);
4.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听取各申报授权点对申报材料的汇报(时间:6月21日-6月23日);
5.各申报授权点整理、修改材料,完成定稿(时间:6月24日-6月25日);
6.研究生院组织材料的印刷,同时向省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时间:6月26日-6月30日)。
四、提交的材料
1.拟申报学位授权点:《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附件1)或《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附件2)或《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
2.所有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和无一级授权点的博士二级学科授权点、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以及全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需提交《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
五、其他
1.各单位务必按照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将直接淘汰。
2.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视为放弃本次学位授权点申报。
3.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符合相应级别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5.申请新增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提交的《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6.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7.各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材料弄虚作假的,省学位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
8.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国务院学位委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或解释说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