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按照我校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需要在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现将申报方式通知如下。
方式一:教职工自行到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教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教职工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后附说明填写。
年收入应包含教职工在校内取得的工资、讲课费等所有收入及在校外取得的劳务等其他收入。对于在我校取得收入的相关数据,教职工可登录校园网-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选择2016年度1-12月,查询全年收入汇总信息。数据对应方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需填写项目
| 数据来源(财务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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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额
| 全年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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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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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全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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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扣)税额
| 全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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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全年应税所得=全年工薪收入应发合计-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全年应税所得 – 全年个税抵扣基数
方式二:由学校计财处代为报送。
(1)如果教职工不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即教职工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到税务局后取得的回单),可以于2017年3月14日前携带身份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登记并核实其年度所有收入信息,由计财处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如果教职工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教职工可以将方式一中列示的相关材料于2017年3月14日之前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由计财处代为报送。并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到计财处211室领取纳税申报回单。
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
联系人:谭春萍 张海燕,联系电话:8215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