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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聘高级专家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0 文章来源:新闻网 浏览次数:[]

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精神,我校教职工若符合财税[2008]7号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免交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向计财处提供如下材料作为免税依据并存档:

1.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教职工需要在初次申请时提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辽宁师范大学人事处公章。

2.辽宁省教育厅人事处批复的各延聘年份的《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在延聘期限内,按延聘年度提供《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要在取得上述材料后的当月将材料提交到计财处计划管理科。计财处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材料向税务局进行免税申请和税务处理。

联系人:马伟光 联系电话:82159258

附件:财税[2008]7号

计财处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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