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辽学位〔2014〕5号),现将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候选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评议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应当是本学科学术造诣精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科发展,愿意并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完成学科评议组的相关工作。
2.新选聘的评议组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个学科评议组可以有部分成员续聘,续聘的第六届成员一般不超过65岁(194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评议组成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对已连续聘任两届的成员一般不再推荐。为有利于分类指导和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学科评议组成员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一般不兼任,已经受聘担任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推荐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的有关专家分别为有关学科评议组的当然成员,不需再推荐。每位委员可推荐不超过三人。
5.被推荐人员所在学科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每个单位在相同一级学科只能推荐一人。对现职校级党政领导推荐和选聘为学科评议组成员应从严控制,各单位推荐现职校级党政领导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推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推荐方法
请各单位按照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并于2014年5月14日前将推荐候选人简况表的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联系人:佘大为,邮箱:dawei1396@163.com,电话:82159385。
研究生院
201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