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应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
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2013年1月1日—3月31日。
职工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
计财处
2013-2-26